首页 > 行业

天天信息:文艺工作者维权三大招:留痕存证,积极沟通,自律维权

来源:百度新闻 2023-04-29 13:06:20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一年一度的“全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于日前启动。为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力作,深入发掘文艺作品版权的经济社会价值,助力经济、文化强国建设,本年度“全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定为“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 助力经济文化强国建设”。市文联同期策划举办了系列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包括邀请资深律师撰写知识产权相关普法短文,分享给大家。

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18世纪末,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就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郑重指出,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使命。在《著作权法》为文艺工作者写满了权利的今日,文艺工作者如何用维权之行动践行自己对法律、社会和国家的使命与责任?


(资料图)

时时留痕 步步为营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则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并具有相应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作品署名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而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材料审查作者署名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以判定作品的作者。

可见,文艺工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应当保留创作大纲、作品底稿、作品原件、电子文档、合法出版物等证明其独立创作过程的证据,亦可以运用第三方技术平台、维权平台对创意以及作品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进行保护,固定权利产生的证据。在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完成之时,文艺工作者应当注意通过署名,进行版权声明乃至作品登记等方式表明作者身份,明确作品的权属。

积极存证 及时沟通

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行收集整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亦可通过公证、第三方技术平台、维权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固定侵权行为证据。文艺工作者主张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可以考虑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失、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方式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并积极收集证明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作品的使用费,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积极与侵权人沟通是降低侵权行为影响,消除侵权后果的重要方式:第一,积极沟通可以为后期可能产生的纠纷固定证据材料;第二,积极沟通,可以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第三,积极沟通可以避免纠纷升级,以沟通的方式寻求纠纷解决方案。

自律维权 无惧无畏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学艺术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尊重传统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形式,避免与他人作品的表达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并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对于被他人控诉侵犯合法著作权或邻接权时,文艺工作者可以考虑以下情形:(一)被控侵权的权利及其主张是否超过保护期限或诉讼时效;(二)主张保护的对象,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属于《著作权法》排除适用的范围;(三)被控侵权的对象与主张保护的对象相似的部分属于共有领域;(四)被控侵权的对象系独立创作完成(未接触原作品);(五)被控侵权的对象与主张保护的对象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六)主张权利的一方不是权利人,或未获得授权,或授权链条不完整、连续;(七)本人未实施被控侵权的行为;(八)本人获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九)被控侵权行为系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行为;(十)本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法定义务;(十一)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开支金额过高;(十二)权利人主张消除影响的方式不当;等等。

(作者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编/ 美编/yep

上观号作者:上海文联

上一篇

“五一”假期旅游市场将迎高峰 预计旅游人次达24000万人次

下一篇

最后一页

为你推荐

最新热文